2023年02月10日 星期五

网约车如何管:逾七成意见支持归为新业态-九游会真人

发布时间:2015-11-12 09:17:29  来源:金羊网-新快报  作者:佚名  责任编辑:孙建鹏

  从前日起,交通运输部被众多网友口诛笔伐,原因是备受关注的征求意见结果当天并未如期公布,反而是网上一条“交通部:多数人认为应当立即关闭平台取缔专车”的消息被疯狂转载转发。因实际并无任何关于专车和出租车方面的消息发布,交通运输部当日澄清这篇报道是子虚乌有。

  昨日,交通运输部进一步公布了深化出租汽车 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情况:一个月时间,交通运输部通过网站、电子邮件、信函、电话、座谈会等多种渠道征求意见。在对多人或者多渠道提交的完全相同意 见进行归并后,共收到有效意见5008件。通过拆分处理,共梳理出意见6832条。其中,仅简单表示支持或者反对的态度性意见共903条,提出具体修改意 见和建议的共5929条,其中近七成涉及专车改革。

  “热情参与公共政策讨论、积极贡献各自智慧,这本身就是对出租汽车改革工作的最大支持。特别是质疑的声音和反对的意见更为可贵,交通运输部向社 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表示真诚感谢”,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指出,从意见汇总情况看,有支持的声音,有热忱提出修改意见的声音,也有质疑和反对的声音。各 方的立场不同、看问题的视角不同,表达的具体诉求不同,但共同点是所有人都期待这次改革取得实效。

  对于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,上述负责人表示,将在全面梳理、分类汇总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研究,对其中的合理化成分一定会充分吸收,将其转化为深入推 进改革的动力、科学修订并完善政策的有效参考。交通运输部将会同有关部门,坚持乘客为本,兼顾各方利益,积极鼓励创新,构建科学、合理、和谐的城市交通出 行体系,取得改革的“最大公约数”,为社会提供安全、便捷、高效的出行服务,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大的获得感。

  在5929条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中,近七成涉及到专车改革,而专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、专车车辆属性、驾驶员等准入门槛则最受社 会关注。特别要说明的是,在昨日公布的情况中,交通部将分类意见数量,以及支持和反对的数量做了精确的说明对比。这也说明,数量优势尽管不是左右新政调整 的最终标准,但也会是关键指标,可充分说明新政的调整走向。

  网友建议和意见集中在12个方面

  ●出租汽车定位与方便群众出行问题

  ●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

  ●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控问题

  ●巡游车经营权管理改革问题

  ●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

  ●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

  ●出租汽车价格机制及燃油补贴政策问题

  ●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问题

  ●驾驶员权益保障问题

  ●加强打击非法运营问题

  ●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规范发展问题

  ●网约车计价器、标识、如何过渡等其他问题

  管理

  网约车是否应当纳入管理?60%意见支持

  497条支持纳入 vs 326条反对

  在所有的823条意见里,有497条意见认为,网约车平台应纳入管理,约占60%。理由包括:网约车本质上就是出租汽车服务,互联网只是为出租 汽车客运业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新的手段;网约车不是拼车,是一种新型约租车模式,无关“共享经济”,涉及全体使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人的效率与公 平,这是政府必须制定适当管制措施的依据与基本出发点;为平衡各方利益,促进互联网 交通健康有序发展,必须纳入政府监管;网约车发展过程中暴露了主体责 任不清、不公平竞争、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,亟需监管。

  也有326条意见认为,网约车平台不应该纳入管理。理由包括:网约车是市场自发形成,政府应尊重市场优胜劣汰规律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保障市场 的公平与法治;网约车经营服务是网络信息服务,不是运输服务,不能用监管出租汽车的思维对待这种新兴产业;网约车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,是区别于传统出租 汽车的一种新业态。

  是否按新业态来管理?74%意见认为有必要

  148条支持新业态 vs 40条反对

  关于的管理问题,一共收到199条意见。其中,148条意见认为,应按照新业态纳管,占74%理由是,网约车面向具有高支付能力、高品质的个性化出行服务,与巡游出租车之间在定位上有较大差异,应实施分类监管。

  40条意见认为,网约车平台不应该按新业态管理,理由是,网约车平台不能打着创新或者共享经济的幌子搞特殊,应当与巡游出租车政策一致,彼此公平竞争。

  车辆

  网约车性质是否为出租客运?52%意见认为是

  440条支持“营运”vs 406条反对

  关于这个问题的846条意见中,有440条建议支持网约车车辆性质登记为“出租客运”,占52%。理由是:我国对于营运和非营运车辆实行严格的 区分管理,两者在车辆的安全检测、驾驶技能、报废年限以及保险税费等方面都不同;网约车和巡游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两个类别,都是营运车辆,都应当登记为“出 租客运”;应结合网约车特点修改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》,适当延长报废年限。

  有379条意见反对网约车车辆性质登记为“出租客运”。理由是:私家车从事营运符合“共享经济”,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率,有利于促进就业;相比于巡游车,网约车每日行驶里程较少,强制登记为出租客运,8年报废不合理,也造成资源浪费。

  还有27条意见建议应创设新的一类“网络预约车辆”性质,制定符合网约车特点的报废标准。理由:应以互联网思维定义一种新的车辆性质,界于“营运车辆”与“私家车”之间,或可单独定性为“网络预约车辆”,以一套新的报废标准确定报废年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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